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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980-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八十号)
一、项目编号:GC-HGX211779
二、项目名称:烟台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指挥中心和数据核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恩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迎祥路1号3楼305室
被投诉人1:烟台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烟台市蓬莱国际机场空港四路15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山东神鹰警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神鹰公司)
地 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8-1号智慧大厦810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国采中心未明确答复“一体化调度研判系统”相关产品是否需要国家3C认证。投诉事项2为:神鹰公司所投产品不能满足该项目对相关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八十一号)
一、项目编号:B0708-CMC22N7838
二、项目名称:中日友好医院贴息贷款购置医疗设备第五批项目(第1包高通量基因测序仪)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海德贝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326号B座五层525室
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当事人: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八十二号)
一、项目编号:GC-FGX221216
二、项目名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23年-2024年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金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长街56号院1、2、3栋平房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遥感应用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华夏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永安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万丰基业)A座61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2.按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划型标准,华夏永安公司应为大型企业,不是小型企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准确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八十五号)
一、项目编号:CZ2022-8708
二、项目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2022年消防装备采购项目四十九(子项目2)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康宁路2号
被投诉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成汇街2号205房
当事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格拉曼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333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未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核实查证。2.格拉曼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3.东莞市君安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检测能力,格拉曼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无效检验报告。4.格拉曼公司所提供的“可视化调度指挥系统”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5.格拉曼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未生效合同。6.格拉曼公司所投产品底盘的“高”和“总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7.评审不公。8.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及复核过程中偏袒格拉曼公司,请求全面核实格拉曼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投诉事项1、8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5、6、7缺乏事实依据,格拉曼公司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八十六号)
一、项目编号:JXZY-2022-G007
二、项目名称:江西银保监局中央空调制冷机组及其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禾丰路63号
被投诉人:江西正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1栋B单元1602
当事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未对机组现场拆分搬运提出详细需求。2-5.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4、5为无效投诉事项。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