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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标文件有必要规定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吗?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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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标文件有必要规定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键词

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招标文件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由经济专家3名和技术专家4名组成。共抽取9名,其中2名作为备选。”评标当天,抽取的9名(5名技术专家、4名经济专家)专家中,5名技术专家和1名经济专家有空参与评审。代理机构随即补抽了1名经济专家,组成7人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采购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此次采购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委员会是3名经济专家、4名技术专家,但实际评审时却是2名经济专家、5名技术专家。因此,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应当重新开展评审。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有必要规定评委委员会如何组成吗?


专家点评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认为,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一般都会有具体专业,招标文件规定评委专家的专业,只要该规定与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相符或者相近,有利于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实施就可以。

江苏省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部部长钱敏勋表示,招投标一些地方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人数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针对施工类的项目作出专业人数规定,“施工招标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委不少于5人的单数。服务、货物招标需对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审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钱敏勋认为,招标文件可以对专家的专业构成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一旦作出了规定,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就应该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否则就有违招标文件的规定,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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