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成果
案例 | 同一项目供应商多个违法行为可并罚吗?
关键词:供应商;拒签合同;处罚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A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被当地财政部门处罚,处罚结果如下: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2082元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2082元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在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有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并罚吗?
专家点评
在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多个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数过并罚”(或“数事并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杭正亚说,适用于政府采购领域的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数过并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数过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数过并罚”就缺乏法律依据,一般应分别作出处罚。
杭正亚说,“数过并罚”理论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刑法对“数罪并罚”有法律明文规定。行政处罚方面只有部分领域有“数过并罚”的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数过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最好为避免争议而分别作出处罚。
具体到此案例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无效认定后,为何财政部门又对其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而处罚呢?这是矛盾状态,应当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解释或者适用。杭正亚说,有两种可能,中标后,得知有人质疑他,该供应商为了降低风险,选择拒签;也有可能是在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情况下,员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法定代表人决定主动放弃、主动纠错。杭正亚总结,为防范行政执法的法律风险,财政部门处罚前一个违法行为是没有争议的,处罚后一个就会产生争议。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歩峰表示,如果同一个行为主体存在数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则可以针对数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中标公司A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及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这两个前后相继的不同违法行为,被当地财政部门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据此,A公司由于前一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从逻辑上来说不会存在后一违法行为。即便存在财政部门在未发现A公司的前一违法行为时要求其签订合同而被其拒签合同这一行为的可能性,但由于其签订合同缺乏实质合法性前提要件,其拒签合同才是具有正当理由的,而“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这一违法行为并不实际存在。因此,本案中财政部门只能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A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本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董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