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2024-07-19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关键词 重大违法记录/信用查询/指定渠道

案例要点

重大违法记录主要是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就该单位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5月19日,采购人D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2017年6月23日,采购人D发布中标公告,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J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773日,供应商B公司向财政部提交举报材料,认为中标供应商J公司此前因未按竞价规则履约,被列入代理机构A失信名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查,招标文件规定:截至开标之日,经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以评审现场查询记录为准。另查明,代理机构A201769日发布的关于暂停J公司参与网上竞价资格的公告记载:J公司在XX服务器及配件采购项目中报价时间截止后,未按竞价规则履约。根据《代理机构A网上竞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暂停J公司网上竞价资格六个月

  处理结果

财政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经调查,截至开标之日,未发现J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