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通知投标人去评标现场,究竟是澄清、说明、补正,还是对偏向性操作
通知投标人去评标现场,究竟是澄清、说明、补正,还是对偏向性操作
关键词:评标/澄清/说明/补正/偏向性操作
案例要点:中标人在评标时曾被通知去评标现场,究竟“偏向性操作”,还是澄清,必须由证据材料来证明,如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投标人的澄清表,可以证明是进行澄清。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9日,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组织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改造项目的开标、评标,于2017年9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大橡木(苏州)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橡木公司”)。
2017年9月27日,投诉人向舜天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评标过程对特定投标人存在偏向性操作嫌疑。2017年10月9日,舜天公司向投诉人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10月19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认为:“评标阶段招标单位只让大橡木公司进去评标室向专家组述标,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还允许大橡木公司现场临时提供补充文件及承诺!虽然招标公司回复说是品牌澄清,但现场只有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评委和大橡木代表,具体谈论内容他人无从知晓”。投诉人提供了其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代表肖洁的书面证明作为证据。
舜天公司作出说明称,在评审大橡木公司的投标文件时,由于评标委员会无法确认该产品品牌是否满足技术需求中的要求,所以通知大橡木公司的代表进入评标室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澄清内容没有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没有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舜天公司还提供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改造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工作中涉及澄清过程的详细说明》《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和《投标人澄清表》作为证据。
省财政厅经审查,认定舜天公司提供了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投标人的澄清表,证明大橡木公司进入评标室是进行澄清,而非投诉人所主张的“向专家组述标”。省财政厅在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投诉所称的“评标过程对特定投标人存在偏向性操作嫌疑”的情形。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究竟是投诉人所说的“对特定投标人存在偏向性操作嫌疑”,还是采购代理机构所说的“由于评标委员会无法确认该产品品牌是否满足技术需求中的要求,所以通知大橡木公司的代表进入评标室进行澄清”?必须由证据材料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改造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工作中涉及澄清过程的详细说明》《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和《投标人澄清表》作为证据。评标委员会认为澄清内容没有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没有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为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投标人的澄清表,证明大橡木公司进入评标室是进行澄清,而非投诉人所主张的“向专家组述标”。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88
作者:杭正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