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等问题的咨询意见
法律咨询意见书
XX市财政局:
日前,贵局就作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是否必须告知听证权利等问题,向我所律师提出咨询,现根据贵局介绍的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如下:
1、作出该类处罚时,未告知要求听证权利,在行政复议、诉讼中是否会被宣告程序违法?
由于对此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执法及司法实践中也不一致。因此,未告知要求听证权利的,在行政复议、诉讼中很可能会被认为程序违法。为了能正确执法,并尽量得到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支持,建议对此问题加强研究,深入理解法律真谛。本人感到可从立法精神上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照上述两个法律条文中黑体字,可以看到“政采条例”是将“重大违法记录”,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符合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作为相同的“规格”来对待的。那么,我们也完全可以对是否需要告知要求听证权利,以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为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此条黑体字中内容可以看到,是与政府采购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相同的程度。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不是全部达到“重大违法记录”的程度,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吊销营业执照。如何分清这个界限,将在后面论述。
2、区、县财政局作出该类处罚,未告知要求听证权利的,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上述所述的界限及后面区别对待,如果应当告知要求听证权利的而未告知的,应当认为程序违法。
3、告知要求听证是否可分档设置?
告知要求听证可以分档设置,如对2年(含2年)以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进行听证权利告知;对2年以下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不予告知听证权利。为了避免将来与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认识上的偏差,建议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罚时,在技巧上,采取与并处的“较大数额罚款”(具体以告知要求听证权利的界限)相适应,即对罚款较大数额的,处罚2年(含2年)以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反之则不告知。这样,就可以减轻法律风险,不论哪一方都不能对是否应当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异议。
4、贵局是否有权制发规范性文件,明确该项目为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或对处罚项目分档设置重大处罚?
因为此类问题牵涉到法律解释的问题,建议贵局不要制作规范性文件。如确有必要,可以以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的形式,供本级及下级机关参考。并注明该文不具有约束力,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5、如贵局制发针对该项目的重大处罚细化标准后,如省直管县不执行,在复议中如何适用该规范性文件?
如前所述,建议在复议中不要明确适用贵局印发的文件,而以法律分析的方法说明理由。
6、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并处的前提下,如何行使减轻或加重处罚?
从轻或从重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幅度以内。减轻或加重处罚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幅度以外,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如可以减轻处罚的有:(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为考虑到被处罚人负担不起而减轻,至于罚款能否执行得到,那不是行政机关考虑的问题。更不能因为被处罚人情节严重而加重,因为在行政处罚法与政府采购法中,似乎还没有加重处罚具体法律规定。
上述咨询意见是根据贵局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而出具的,如贵局有进一步的要求,律师可以继续进行分析研究,并发表新的咨询意见。
以上咨询意见,供贵局参考。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