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对报价过低在评标现场说明因“需抢占市场份额,在很少盈利甚至亏损不大”而报价,应如何处理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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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报价过低在评标现场说明因“需抢占市场份额,在很少盈利甚至亏损不大”而报价,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报价明显过低/书面说明/抢占市场

案例要点:为抢占市场份额,高价进低价出,尽管承诺能诚信履约,但未对报价合理、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诚信履约作出合理说明,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4日,某工程咨询公司组织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数据共享服务平台项目开标评标,采购文件中规定: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得分,加上价格得分即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此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00 万元。数家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分别为:98万元、93.6万、85万元、52万元、30万元。2018年1月25日,某工程咨询公司发布了中标结果,中标人为报价最低的江苏某信息公司。

2018年2月5日,江苏某教育公司向某工程咨询公司提出质疑称,江苏某信息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江苏某信息公司“专用设备、工具费用”部分的报价严重低于中标公告的软件产品本身的合理市场价格,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过低报价的合理性,极有可能严重影响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某工程咨询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如下:1、各单位购买产品的渠道、合作模式均不相同。江苏某教育公司质疑函中提供的报价单,不能作为直接判断江苏江苏某信息公司技术有限公司购买金蝶软件价格不合理的依据。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江苏某教育公司与江苏某信息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要求该两家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及书面说明文件认真研究,最终判定江苏某教育公司和江苏某信息公司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江苏某教育公司于2018年3月6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投诉内容为:江苏某信息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其“专用设备、工具费用”部分的报价严重低于中标公告的软件产品本身的合理市场价格,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过低报价的合理性,极有可能严重影响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请求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推选中标候选人。

省财政厅经审查,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组成明细表”中规定了1人工费用、2专用设备、工具费用、3管理费用、4保险费用、5……税金及其他等报价项目,但江苏某信息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组成明细表”的内容中为:1、人工费用(含主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校园服务总线建设、数据分析展现建设以及与第三方业务系统对接),报价金额为280000元;2、专用设备、工具费用(含金蝶AESB企业版v9.0、金蝶AETLv5.0),报价金额为20000元;3、合计300000元(备注:包含管理费用、保险费用、税金及其它为完成本项目内容所需要的一切费用。)人工费用,专用设备、工具费用两个项目报价说明中无“包含管理费用、保险费用、税金及其它为完成本项目内容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的内容,在合计中却有该内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江苏某信息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江苏某信息公司尽管在评标现场承诺能按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内容完成开发工作,但未对报价合理、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诚信履约作出合理说明,却在承诺函中称:“我司根据自身的战略布局,需抢占市场份额,在很少盈利甚至亏损不大的前提下,完全能接受本次所投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未指出江苏某信息公司的“投标报价组成明细表”报价项目填写不全且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在江苏某信息公司既不能书面说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时,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

根据江苏某信息公司提供的产品报价单查明,其所投两款产品,按批量采购的价格计算给其的报价为5.5万元一套,其提供的产品批量采购报价单为5.5万元一套,而其对该部分的投标报价为2万元。因此,该报价低于江苏某信息公司的采购成本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江苏某信息公司在评标现场的承诺函中称“需抢占市场份额,在很少盈利甚至亏损不大的前提下,完全能接受本次所投报价”,在报价单的说明中称:“我方考虑到项目竞争环境的激烈且与竞争单位的技术实力较为接近,适当下调了中间件产品的报价”,证明其为谋取中标结果客观上有投标报价低于采购成本价的行为,主观上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故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另查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因此,省财政厅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为: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若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无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驳回江苏某教育公司的其他投诉请求。

案例评析

江苏某信息公司两款产品批量采购报价单为5.5万元一套,投标报价为2万元,江苏某信息公司尽管承诺能按完成开发工作,但未对报价合理、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诚信履约作出合理说明,还在承诺函中称,需抢占市场份额,在很少盈利甚至亏损不大的前提下,完全能接受本次所投报价。评标委员会在在江苏某信息公司既不能书面说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时,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97

作者:杭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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