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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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苏行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乐夫,江苏省财政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鹏,江苏省财政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瑞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殷国兴,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华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45号华星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杏花,江苏华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珍,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四路41号。

原审第三人廊坊开发区翔坤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0514丘。

上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美联 公司)因诉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行初7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21年,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航空学院)作为采购委托人,与江苏华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委托华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就 B737-800 登机门/翼上出口训练模拟器采购项目(编号 ZJZCFS-(2021) 商字第0171 号)开展代理工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并约定由委托人负责答复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案涉项目于2021年5月20日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磋商, 于2021年5月2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西安兴航 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兴航公司)。

2021年5月24日,西安美联公司作为供应商提交质疑函,质疑事项为:1.西安兴航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声明是联合体,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2.西安兴航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被拒绝;3.西安兴航公司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航材产品,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虚假航材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4. 西安兴航公司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目录,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5.西安兴航公司不是 国内消防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消防系统,没有按照磋商文件 要求提供消防系统3C产品强制性认证,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6.西安兴航公司不是国内插座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插座,没 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插座3C产品强制性认证,没有实质响应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7.西安兴航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8.西安兴航公司虚假、恶意投诉,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资格。质疑请求: 1.宣布西安兴航公司中标无效,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1年6月1日,航空学院组织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 复议,并形成复议结果。同日,航空学院对质疑作出答复函并邮寄送达西安美联公司。答复函的主要内容为:关于质疑事项一, 西安兴航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名称盖的是“西安兴航航空 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章,在声明函中第1小点已经阐明清楚, 案涉采购的项目制造商为西安兴航公司,原磋商小组认为西安兴航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应被拒绝。关于质疑事项二,西安兴航公司声明函有法人章,是有效声明。声明函中主要参照了格式文件,有的地方采用了格式表述,不能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原磋商小组认为西安兴航公司响应文件中的声明函视为有效,响应文件不应被拒绝。关于质疑事项三,在磋商文件关于L1 舱门、WL1 翼上应急窗、WL2 翼上应急窗中的功能要求是航材功能键,能达到模拟B737-800飞机舱门大小一致、位置一致等要求,原磋商小组认为西安兴航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响应文件有效。

关于质疑事项四,在中标公示的西安兴航公司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第19项灯光系统、第24项监控系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目录中所采用的PC电脑、液晶显示器、LED相应品牌及 规 格 型 号分别为戴 尔 ChengMing3991, 戴尔 E2420H,  LLHT51-C036NGA50 均有相应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评委认定第19项、第24项符合要求。原磋商小组认定西安兴航公司实质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关于质疑事项五,经查阅案涉项目磋商招标文件,需求方为“配备民用灭火瓶”,西安兴航公司在磋商响应文 件中符合招标配备“民用干粉灭火瓶”,且承诺符合“国际消防 规范”并提供相关产品图片,符合招标要求。原磋商小组认定西 安兴航公司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其磋商响应文件不应被拒绝。关于质疑事项六,插座没有列为磋商文件招标需求,不予回复。原磋商小组认定西安兴航公司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 其磋商响应文件不应被拒绝。关于质疑事项七,经查阅“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等网站,西安兴航公司没 有相关失信记录。原磋商小组认为质疑无效,关于质疑事项八, 经查阅“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等网站, 且西安兴航公司有信用 AAA 等级证书,结果均未有异常。原磋商小组认定西安兴航公司并非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符合合格供应商资格。综上,西安美联公司质疑的所有事项均不成立。

西安美联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服,于2021年6月5日以航空学院、华锐公司为被投诉人,以西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航空仿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维德公司)、廊坊开发区翔坤航空 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翔坤公司)为相关供应商向省 财政厅邮寄投诉书,投诉事项为:1.西安兴航公司在《中小企业 声明函》中明确声明是联合体,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2.西安兴航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被拒绝;3.西安兴航公司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航 材产品,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虚假航材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4.西安兴航公司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目录,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5.西安兴航公司不是国内消防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消防系统,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消防系统3C产品强制性认证,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6.西安兴航公司不是国内插座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插座,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插座3C产品强制性认证,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7.西安兴航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8.西安兴航公司虚假、恶意投诉,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资格;9.航空学院没有实质性答复质疑事项,掩盖西安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投诉请求:1.宣布西安兴航公司成交结果无效,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法处罚 案涉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相关当事人。

省财政厅于2021年6月7日收到投诉材料后予以受理,于 2021年6月16日分别向华锐公司、航空学院、西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公司、廊坊翔坤公司送达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在收到航空学院、华锐公司及西安兴航公司提交的答复函及相关材料后,省财政厅于2021年7月7日向西安美联公司、 西安兴航公司、航空学院及华锐公司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质 证会通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2021年7月15日,在省财政厅主 持下,西安美联公司、西安兴航公司、航空学院及华锐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会记录。同日,省财政厅组织专家 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2021年7月16日, 西安兴航公司向省财政厅提交了书面的质证补充材料。2021年7 月19日、7月26日,省财政厅先后向西安美联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西安美联公司提供补正材料。西安美联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7月30日向省财厅邮寄 提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说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 查二次补正说明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省财政厅于2021年8月5 日作出苏财购〔2021〕65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西安美联公司的投诉事 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西安美联公司的投诉,并于当日向西安美联公司、航空学院、华锐公司、西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公司以 及廊坊翔坤公司邮寄送达。

西安美联公司对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省政府邮寄提 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议请求为:1.依法撤销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2.对西安兴航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3.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依法追究案涉项目终违法违规相关人员。省政府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西安美联公司行政 复议申请后,于同年8月19日向西安美联公司作出补正通知并邮寄送达。补正通知载明,西安美联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第2、 3、4项复议请求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要求美联公司重新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时,要求提交向省财政厅投诉时提交的 所有材料及邮寄凭证。西安美联公司收到后,于2021年8月24日向省政府提交补正说明,告知省政府,向省财政厅投诉时提交 的证据材料在提交行政复议时已经提交。2021年8月31日,省政 府分别向西安美联公司及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提出说明通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2021年9月10日,省财政厅作出被申请人答复书并向省政府提交。2021年9月27日, 省政府作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华锐公司、航空学院、西 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公司、廊坊翔坤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于同日邮寄送达。因案情复杂,省政府于2021年10月 22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1年11月 24日前作出,并于同日向西安美联公司、省财政厅、华锐公司、 航空学院、西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公司、廊坊翔坤公司邮寄送达。经审查,省政府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行复第 1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90号复议决定书),认为 省财政厅作出的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 省财政厅作出的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同日,省政府向前述公司 及省财政厅邮寄送达复议决定。

西安美联公司收到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省财政厅作出的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及省政府作出的190号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另查明,就“毕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综合认证实训 基地设备项目”,西安兴航公司曾就中标供应商西安美联公司向贵州省毕节市财政局提出投诉。贵州省毕节市财政局经审查,于 2020年8月24日作出毕财采投处〔2020〕4号《毕节市财政局政 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西安兴航公司的投诉请求。西安 兴航公司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黔府行复决字〔20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贵州省毕节市财政局作出的毕财采投处〔2020〕4号《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西安兴航公司就前述行政行为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该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黔01行初23 号行政判决,驳回西安兴航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兴航公司不服, 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27 日作出(2021)黔行终8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省财政厅作出的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 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 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 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由此,省财政厅作为财政部门,负有对案涉政府采购活动行使监督管 理及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 处理过程中,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 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本案中,就西安美联公司对案涉采购项 目提出的九项投诉,分别阐述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西安兴航公司是否在《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声明是联合体,投标文件是否应被拒绝。经查,西安兴航公司 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使用了案涉项目的磋商 文件提供的“格式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格式模板。其 中,格式模板中与投诉事项一相关的内容表述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 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 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盖章)”。西安兴航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前述事项相关的内容表述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本公司(联合体) 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企业名 称(盖章)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加盖了西安 兴航公司的公章。由此,西安兴航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系根据模板提供,且仅加盖了西安兴航公司的公章,并未加盖其他企业的公章,故省财政厅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投 诉事项一不能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投诉事项二,西安兴航公司是否在《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应被拒绝。经查,西安兴航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填写 格式模板中的“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2. (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空白内容,但填写了格式模板中的“1. (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内容为“1.B737-800  登机门/翼上出口训练模拟器,属于(制造行业);制造商为(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为1535 万元,资产总额为183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由此,西安兴航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标的名称、企业信息并加盖公章,未填写的信息不能认定西安兴航公司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该情形也不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故省财政厅 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事项二不能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投诉事项三,西安兴航公司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航材产品,是否提供了虚假航材序列号,投标文件是否应被拒绝。经查,案涉项目的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中的采购内容包括舱体、L1  舱门、WL1、WL2翼上应急窗、旅客座椅等。其中“备注”要求L1  舱门为航材门进行功能改造,WL1、WL2翼上应急窗为航材功能件。西安兴航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的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均对提供的相应产品作出了标注,将改造后的航材件进行公司内部编号,并非是航材序列号,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故省财政厅 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事项三不能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投诉事项四,西安兴航公司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目录,是否提供虚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序列号,投标文件是否应被拒绝。经查,西安兴航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灯光系统、监控系统中相关的PC电脑、 液晶显示屏、LED产品均提交了相应的中国节能证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应磋商响应文件并无无效情形,故省财政 厅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事项四不能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投诉事项五,西安兴航公司不是国内消防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消防系统,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消防系统3C产品强制性认证,是否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投标文件是否应被拒绝。经查,案涉项目的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中的“消防系统”的要求为“配备民用灭火瓶”,西安兴航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供了“配备民用干粉灭火瓶”,并承诺符合国际消防规范,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亦未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故省财政厅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事项五不能成立, 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投诉事项六,西安兴航公司不是国内插座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插座,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插座3C产品强制性 认证,是否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投标文件是否 应被拒绝。经查,案涉项目的磋商文件中未将插座列为采购需求, 西安兴航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显示“训练舱前后各设置1 处 AC220V 50Hz的电源插座,供清洁使用”,不违反磋商文件要求,亦未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故省财政厅经审查认 为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事项六不能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投诉事项七,西安兴航公司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经查,西安兴航公司在案涉项目的响应文件中并未提交西安美联公司投诉中所提及并主张的虚假合同,西安美联公司也未提供事实依据及线索证明其主张,故省财政厅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事项七不能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投诉事项八,西安兴航公司是否虚假、恶意投诉,不具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资格。经查,西安美联公 司投诉时主张西安兴航公司在毕节职业技术学院的采购项目中存 在提供虚假材料等的虚假投诉以及提供伪造的信用中国截图等的 恶意投诉情形,当地的职能部门已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投诉处理 决定及复议决定,决定中均未认定西安兴航公司存在虚假、恶意 投诉,而西安兴航公司在案涉项目的响应文件中亦提交了相关材 料用以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故省财政厅经审查认为根据现 有证据投诉事项八不能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投诉事项九,航空学院是否实质性答复质疑事项,是否 存在掩盖西安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查,在西安美联公司提出质疑后,航空学院根据原磋商小组的复议结果 及审查情况,对西安美联公司的质疑逐一作出答复,其行为符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故省财政厅经审查认为根 据现有证据投诉事项九不能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综上,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 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本案中,省财政厅在2021年6月7日收到西安美联公司的投诉后,履行了审查、受理、发送投诉书副本、组织质证及专家论证、核查投诉问题、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通知投诉处理结果等法定程序,投诉处理程序符合前述规定。

二、关于省政府作出的190号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西安美联公司对省财 政厅作出的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 府具有对西安美联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省政府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西安美联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补正,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西安美联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省财政厅作出说明。因审查需要,省政府 于2021年9月27日通知华锐公司、航空学院、西安兴航公司、 西安维德公司、廊坊翔坤公司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省政 府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1年11月23日,省政府作出190号复议决定书并于同日向各方邮寄送达,已履行了受理、补正、送达、延期、作出答复等程序,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综上,省财政厅作出的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及省政府作出的190号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西安美联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西安美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西安美联公司上诉称:第一,西安兴航公司在《中小 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声明是联合体,投标文件应被拒绝;第二, 西安兴航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投标文件应被拒绝;第三,西安兴航公司没有按照磋商文件 要求提供航材产品,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没有提供产品 规格,提供了虚假航材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第四,西安 兴航公司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目录,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第五,西安兴航公司不是 国内消防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消防系统,没有按照磋商文件 要求提供消防系统3C产品强制性认证,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第六,西安兴航公司不是国内插座生产企业,不能直接提供插座,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插座3C产品强制性认证,没有实质响 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的3C产品强制性认证序列号,投标文件应被拒绝;第七,西安兴航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第八,西安兴航公司虚假、恶意投诉,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九,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省财政厅、省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航空学院、华锐公司、西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公司、廊坊翔坤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西安美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财政 厅作出的65 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及省政府作出的190号复议决定 书。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及190号复议决 定书,本案争议焦点是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及190号复议决定书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等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 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 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政府采购 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 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 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 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中,西安美  联公司于2021年6月5日以航空学院、华锐公司为被投诉人,以 西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公司、廊坊翔坤公司为相关供应商向省 财政厅邮寄投诉书。省财政厅于2021年6月7日收到投诉材料后 予以受理,于2021年6月16日分别向华锐公司、航空学院、西 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公司、廊坊翔坤公司送达投诉书副本和政 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在收到航空学院、华锐公司及西安兴航 公司提交的答复函及相关材料后,省财政厅于2021年7月7日向 西安美联公司、西安兴航公司、航空学院及华锐公司作出政府采 购供应商投诉质证会通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2021 年 7 月 1 5 日,在省财政厅主持下,西安美联公司、西安兴航公司、航空学  院及华锐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会记录。同日,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2021年7月16日,西安兴航公司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的质证补充 材料。2021年7月19日、7月26日,省财政厅先后向西安美联 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西安美联公司提供补正材料。西安美联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7月 30日向省财厅邮寄提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说明、政府 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二次补正说明及相关材料。省财政厅于2021 年8月5日作出6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西安美联公司、 航空学院、华锐公司、西安兴航公司、西安维德公司以及廊坊翔 坤公司邮寄送达。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程序符合前述法律规范。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本案中,西安美联公司的投诉事项共 计有九项,主要是针对西安兴航公司的成交结果。原审判决已经对该九项投诉事项进行逐一审查,本院不再重复赘述。65号投诉 处理决定书认为西安美联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 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 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 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省政府于 2021年8月16日收到西安美联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补正,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西安美联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情况复杂,省政府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1年11月23日,省政府作出190号复 议决定书并于同日向各方邮寄送达。省政府的案涉行政复议内容和程序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西安美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西安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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