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标采购货物,未使用财政拨款资金,是否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机关应否受理该投诉?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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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标采购货物,未使用财政拨款资金,是否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机关应否受理该投诉?

关键词: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自有资金/非财政性拨款

案例要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使未直接使用财政拨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与服务,如无证据证明未纳入预算管理,都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适用《政府采购法》而不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质疑情况

2016年11月25日,徐州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某医院一次性无菌换药包、护理包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信息。2016年12月16日,招标公司组织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确定了江苏华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并于2016年12月16日予以公告。

2016年12月19日,新乡市众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此次招标采购项目未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作出答复,认为此项目资金来源于某医院自有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故此次招标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适用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

投诉处理情况

众信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1月16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众信公司投诉称,该项目公告及招标文件中都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相关采购,但质疑回复中说又适用于招投标法,招标公司前后说法不一致,显然是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敷衍了事。本次招标文件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现在招标公司又提出适用与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

省财政厅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中显示该项目所适用法律为《政府采购法》,招标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中表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某医院自有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故本次招标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适用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招标公司的答复,确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

省财政厅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采购人某医院于2017年3月16日提供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并表示该项目已经暂停,没有履行。某医院提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不是财政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并提供某医院的主管部门证明该项目资金来源不属于财政拨款资金的材料。众信公司在补正材料中引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认为“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省财政厅另查明,招标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省财政厅认定,招标公司和采购人不能提供该项目的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的证明,也不能提供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政府采购”的证明。该项目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综上,该项目的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决定:撤销该项目的采购合同,责令某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评析

资金来源不属于财政拨款资金不能当然认定为非财政性资金

某医院和招标公司提出,此项目资金来源于某医院自有资金,“来源不是财政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并且某医院提供其主管部门证明该项目资金来源不属于财政拨款资金的材料。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的将其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混合资金。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2月28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其各项收入与支出都应当纳入单位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如果某医院所用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或者该资金是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或者在采购时既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又使用了自有资金,那么该笔自有资金也属于财政性资金,而不能仅以其来源是否是财政拨款资金而定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尽管该项目中,某医院使用的不是财政拨款资金,也不能就认定为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该项目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机关应当受理该投诉

该项目的采购人某医院是事业单位,招标公司发布的招标项目公告及招标文件注明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的,其无法提供该项目的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证明,也不能提供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政府采购”的证明。鉴于此,该项目应当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江苏省财政厅具有对该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调查核实,该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采购过程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因此,省财政厅作出撤销该项目的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2

作者:杭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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