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事业单位招标由银行出钱购置门禁系统设备归事业单位使用,对该项目投诉,财政机关应当受理吗?
事业单位招标由银行出钱购置门禁系统设备归事业单位使用,对该项目投诉,财政机关应当受理吗?
关键词:事业单位/非财政性资金/签订合同/有偿
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只有采购主体自身对中标供应商进行了偿付,才能视为“有偿取得”。否则,不属于政府采购,也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
招标投标、质疑情况
2018年9月1日,苏州科技大学发布校园门禁系统项目招标公告,2018年9月21日,该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最终确定苏州金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苏州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苏州科技大学提出质疑,苏州某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苏州金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最高价中标不合理。主要内容 为: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合理;2、招标单位未公示未中标单位得分细节及排序。
苏州科技大学于2018年10月12日做出答复,答复内容为:1、关于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苏州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获取采购文件,现质疑期限已过,该投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关于对公示未中标单位得分细节及排序的质疑,该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投诉及处理情况
苏州某公司不服苏州科技大学作出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
省财政厅经审查查明,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的特殊条款《苏州科技大学门禁系统采购合同》中规定 :苏州科技大学作为甲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作为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作为丙方签订该合同,合同中约定:“门禁系统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经甲方审核确认的验收合格报告,向丙方提供正规的增殖税专用发票后,丙方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预留中标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三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出具确认书,并由丙方于一周内支付剩余款项”、“甲方及丙方确认,在甲方与丙方的战略合作有效期内,本协议所涉及的门禁系统设备及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归丙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权”。
在处理投诉期间,苏州科技大学向本厅提供了甲方苏州科技大学、乙方金迪公司、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三方签订的《苏州科技大学门禁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使用的资金由工行开发区支行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金迪公司,该项目的相关设备的所有权由工行开发区支行所有。因此,该项目采购人为工商银行,苏州科技大学为使用人,受工商银行委托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1、中标单位向工商银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银行支付合同款;2、本协议涉及的门禁系统设备及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归工商银行所有。
另外,该项目中使用的资金并未纳入苏州科技大学管理,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因此,省财政厅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为: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案例评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的相关定义,政府采购是进行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对“采购”的解释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所以,只有采购主体自身对中标供应商进行了偿付,才能视为“有偿取得”。该项目中采购人苏州科技大学与中标供应商、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三方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支付该项目的采购资金,并且该项目的相关设备的所有权由工行开发区支行所有。可见,苏州科技大学并没有有偿取得该项目相关设备的所有权,不符合“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基本特征,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省财政厅以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投诉人投诉的处理决定,具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7
作者:杭正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