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并公告“重新评审”,实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却未向采购人预算级次相同的财政部门报告,是否违规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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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并公告“重新评审”,实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却未向采购人预算级次相同的财政部门报告,是否违规

关键词:重新评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预算级次/书面报告

案例评析: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是“重新评审告知函”与“重新评审公告”,在实际操作中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其责任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应当按采购人的预算级次来确定书面报告的财政部门。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某市招投标中心组织了某工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技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江苏某物业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某市招投标中心于2017年11月2日向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13家供应商的评分(包括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评审因素)打在同一张评分表中”的情况,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11月6日书面作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回复。某市招投标中心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中标人为福建某物业公司。

江苏某物业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某市招投标中心、技术学院提出质疑,某市招投标中心、技术学院于2017年11月15日向江苏某物业公司作出答复。

江苏某物业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投诉内容:1.某市招投标中心在2017年11月15日的质疑答复中称“……电话通知2017年11月2日参与本项目投标并通过资审的13家供应商重新评审的事项及时间,13家供应商均无异议”上述所述与事实不符。2.某市招投标中心在2017年11月15日的质疑答复中称“财政监管部门对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13家供应商的评分(包括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评审因素)打在同一张评分表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当天评审录像,财政监管部门做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存在协商评分的行为”并称“我中心是按照监管的意见和采购人确认重新组织评审的书面材料”。江苏某物业公司提出异议如下:(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存在协商评分的行为;(2)某市招投标中心认为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将13家供应商的评分(包括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评审因素)打在同一张评分表中”。3.某市招投标中心和技术学院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质疑期不顾我公司的质疑,重新组织评标活动。投诉请求:撤销重新评审的结果,恢复/维持2017年11月2日的评审结果。

省财政厅查明:(一)关于13家供应商,对某市招投标中心电话通知均无异议的问题。经查,江苏某物业公司称某市招投标中心“电话通知2017年11月2日参与本项目投标并通过资审的13家供应商重新评审的事项及时间”,某市招投标中心对此表示认可。对于“13家供应商均无异议”的问题,由于该事项是某市招投标中心通过电话与13家供应商进行沟通的,无其他证据证明,故对该投诉事项查无实据,且13家供应商是否均无异议问题,对认定采购活动是否违法,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二)关于评标委员会协商评分及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问题。经查,该项目第一次评审材料显示,“评标委员会将13家供应商的评分(包括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评审因素)打在同一张评分表中”的情况属实,可以认定为“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项目第一次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应当认定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该项目属于省级财政预算项目,本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但某市招投标中心未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却向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函告,并根据该办公室答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2017年11月8日所发重新评审告知函、重新评审公告,又将“重新评审”与“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相混淆,在实际操作中,某市招投标中心进行的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答复行为超越职权,招标中心的采购过程违法。(三)关于不顾质疑重新组织评标活动的问题。某市招投标中心于2017年11月8日发出重新评审告知函、重新评审公告。江苏某物业公司向某市招投标中心发送质疑函,某市招投标中心收到江苏某物业公司的质疑函。可见,招投标公司收到质疑函时,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行评标,江苏某物业公司的这一投诉不能成立。另查明,该项目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并且已经履行,技术学院提供了该项目的采购合同、情况说明(包含人员岗位结构分布表)、银行业务回单、发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技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案例评析

1. “重新评审”与“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不容混淆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是“重新评审告知函”与“重新评审公告”,在实际操作中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混淆了上述两个概念,并向供应商发出错误的信息,供应商质疑、投诉也以“重新评审”违规为由,其责任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2.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应当按采购人的预算级次来确定书面报告的财政部门

该项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为省级,采购代理机构为县级。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究竟是向省级财政部门,还是县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与监督检查实践中都是按采购人的预算级次确定,那么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也应当按采购人的预算级次来确定,应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104

作者:杭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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