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取消中标结果后,得分第二名的供应商是否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取消中标结果后,得分第二名的供应商是否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关键词:取消中标资格/另行确定中标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要点:唯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不能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4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了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教室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南京某科技公司为该项目的唯一中标候选人。
2018年5月16日,南京某教育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称:1、南京某科技公司投标的产品CCC认证证书开标当日处于被中国质量认定鉴定中心暂停状态,认为该“智慧黑板”产品不具备出厂、销售、投标资格,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故意欺诈等恶意行为;2、南京某科技公司使用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定录播产品进行投标。
采购中心于2018年5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认为:1.根据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南京某科技公司投标的“智慧黑板”产品在开标当日不具有有效的CCC认证证书,不具备出厂、销售、投标等资格。评标委员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故意欺诈”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2.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四、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规定,按招标文件第28.1.4条规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因此,该项质疑成立,评标委员会决定取消南京某科技公司的中标供应商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此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南京某教育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5月29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投诉内容为:采购中心取消南京某科技公司中标资格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应当从其他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不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请求从该项目其他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新的中标供应商。
省财政厅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中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硬件产品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南京某教育公司是对中标供应商南京某科技公司在该项目中所投产品提出质疑。2018年5月21日,经评标委员会复审,对南京某科技公司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仅推荐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唯一的中标候选人。南京某科技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该项目无其他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因此,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因此,省财政厅于2018年7月2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驳回南京某教育公司的投诉。
南京某教育公司于2018年7月份针对上述处理决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评析
该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南京某科技公司为该项目的唯一中标候选人。经南京某教育公司质疑,南京某科技公司投标被取消其中标资格。南京某教育公司主张,应从其他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不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笔者认为,该投诉请求是片面的,如果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确定要通过评审产生若干个中标候选人,经评审也产生了若干个中标候选人;
二是去除经质疑被认定无效投标的供应商之外,合格的供应商必须达到3名以上;
三是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有时质疑成立的事项,不仅对原中标供应商有影响,对其他供应商也有影响,则不能另行确定;有时原中标供应商报价最低,其无效投标,那么就不能以其报价为基准价,势必影响其他供应商得分,也不能另行确定。
由于该项目只有唯一的中标候选人,南京某科技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该项目无其他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126
作者:杭正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