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及其后续诉讼代理
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及其后续诉讼代理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9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某科学院大数据楼演播室系统建设集成项目的招标公告。某供应商先后提出两次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均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公告中标供应商后,某供应商又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经答复后不满意,向江苏省财政厅投诉,投诉事项为:1、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核心产品定位为视屏切换台是重大缺陷,招标文件中主要产品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以及资格审核条件具有较强的指向性与排他性;2、中标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虚假应标的方式,谋取中标的违法嫌疑。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后,财政厅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一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投诉事项二与事实不符,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故驳回投诉人投诉。某供应商对投诉处理不服,诉至法院,对于某供应商的起诉,法院认为,省财政厅作出的《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某供应商的诉讼请求。
案例探析
第一,超过法定期限的投诉应属无效
本案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否有效。对于该问题,首先,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受理、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其次,对投诉事项的效力而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规定投诉应当自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本案中,质疑答复为7月30日、8月8日。某供应商于9月7日投诉,明显超过投诉期限,应属无效。
第二,未提供充分证据不能论证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对于某供应商投诉称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原评标委员会论证形成的《论证意见》表明,供应商提供的摄像机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此外,某供应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其主张不能采纳。
团队贡献
本团队协助审查了质疑、投诉等相关材料,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就对材料、案情进行了分析,对于该案中信息缺失的问题,协助财政厅草拟并发出了《调查取证通知书》,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形成了《论证意见》。在此基础上,本团队认定投诉人的两个投诉事项分别存在超出时限无效、无事实依据的问题,于是协助财政局起草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投诉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之后,本团队第一时间分析案情,帮助省财政厅代理案件,并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