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投标人(供应商)投诉的案例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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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标人(供应商)投诉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就某装备采购项目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和投诉,该项目由某所委托某事务所组织公开招标,投诉人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后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某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内容主要涉及到(1)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中仅写明了检测要求,未明确提供最为关键的检测的立项依据,导致各潜在供应商无法出具带有CMA和CNAS资质的机动车(或汽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并无车辆检测机构中心可以依据团体标准,对外地潜在投标人具有隐性壁垒,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中引用已废止的中标服务费计费依据,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4)招标文件中设置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更改采购货物数量和服务的内容不合理(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不合理;(6)招标文件关于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的内容设置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7)招标文件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8)评分细则中存在重复扣分和分值比例不匹配的情况,影响各潜在投标人正确理解其条款,不利于各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需求;(9)根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出现大量需要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但并未依法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这九项投诉内容。

某财政局依法受理并经过调查处理,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9)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4)、(5)、(6)、(7)、(8)成立,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案例评析

第一,招标文件中应当使用现行合理的依据。

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须知第44.3条规定“本项目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参照国家计委办法的计价格【2002】1980号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将“计价格【2002】1980号”修改为“发改价格【2011】534号"。经查,《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已废止。

第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不得对货物数量进行实质性变更。

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须知第42条规定“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0%的幅度内对《采购需求》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不作任何改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而非在授予合同时,另外该条规定的并非是可在补充协议中追加10%的货物数量,而是可追加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10%,数量变更属于是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之规定。

第三,评标表决的方法要有相关法律依据。

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与程序第3.3(4)条规定“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此,采购人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的规定无相关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团队贡献

本团队协助审查了质疑、投诉等相关材料,在接到投诉人委托之日起便协助对案情进行梳理分析,协助投诉人进行投诉,撰写投诉相关文件,控制时间节点,出具法律意见,最终使得投诉人的大部分投诉都得以成立,达到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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