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质疑、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公章虚假,应如何处理
质疑、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公章虚假,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投标人/公章虚假/投标效力
案例要点:只要投标文件中的公章是真实的,就能代表供应商投标。答复质疑、处理投诉时,对投标文件中公章的审查一般仅是形式审查,质疑人或者投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对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提出异议的,不能认定该异议成立。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20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对家具项目公开招标。此次招标共分三个包,经专家评审,三个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均为S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H公司。2006年1月25日,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提出质疑,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S公司的资质有问题,说S公司所提供的北京某公司公章并非真的,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文件。调查中,S公司称是与北京某公司联合投标,但北京某公司却否认此事。不过,在得知S公司中标后,北京某公司又发来签字盖章的书面函件,承认与S公司联合投标。采购中心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对S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审查后认为,S公司中标资质不合格,决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06年3月13日和3月14日,S公司又反过来质疑H公司和另一投标人J公司。质疑的主要内容是:1、H公司公章存在虚假情况;2、H公司和J公司同一地址、同一电话,存在围标串标行为。采购中心在法定期限内答复S公司,S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06年3月31日,S公司向江苏省财政厅投诉。收到投诉函后,该厅立即依法分别向采购代理机构、H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先后到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核实情况。2006年5月16日,该省财政厅作出投诉决定:1、H公司在投标文件、质疑函上使用的公章与其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章一致。2、S公司投诉H公司与J公司同一地址、同一电话等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随后,S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省财政厅2006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2006年10月12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S公司诉讼请求。S公司不服,又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22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及后续的质疑答复、投诉处理时,对投标文件中公章的审查一般仅是形式审查。对供应商相互之间对投标文件中的公章提出异议的,如果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调查线索,只是一口咬定对方公章虚假的,最好认定该质疑、投诉事项查无实据,而不宜从正面认定该公章真假的问题。否则,就会给自己增加举证的压力。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38
作者:杭正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