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成果
设个圈套为破案
本文刊登于《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3期第17至19页
设个圈套为破案
杭正亚
今年春运,湖北省6000余名便衣公路巡警假扮成乘客,分别乘上各班长途客车,跟车于 9万余公里的公路线上,专门等待车匪路霸上车抢劫,将其抓获。警方的这一行动,学术上或称之为诱惑侦查,或称之为警察圈套。运用它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提高取证的准确率,效果十分显著。据广西桂林某城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 6月受理的毒品、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这一手段。但是,过度使用这一手段会让“警察圈套”形成“犯罪圈套”。
无所适从:侦查人员的困惑
一起起扑朔迷离的疑案,在诱惑侦查的冲击下,水落石出;一个个恶贯满盈的罪犯,在警察圈套的引诱下,束手就擒。但是,警方在享受胜利喜悦的同时,承受着人们的批评指责。借助以下两案,可见一斑:
闽粤沿海,毒品犯罪泛滥。1996年 8月,“小邱”等人找到福建沿海某市的林汝富,要买 3公斤海洛因。可是,林汝富找了 4天都未找到卖主。“小邱”等人便说海洛因生意做不成不要紧,可以做冰毒生意,他们有一批冰毒急于出手,要林帮助推销,每推销 1公斤给 500元酬金。林汝富便开始为冰毒寻找买主,找到刘小武时,因刘明清曾经向刘小武打听过何处能买到冰毒,刘小武便找刘明清,刘明清要看样品,林随即打电话给“小邱”。刘明清看过样品后,携款与“小邱”等人进行了“交易”。“小邱”等人在交付 1公斤冰毒后,摇身一变成了警察,林汝富、刘小武、刘明清三人先后落入法网。后来人们对侦查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批评,认为他们向福建省公安厅申请提取库存冰毒“推销”,以犯罪手段去侦查本来可能不会发生的犯罪,事实上是引诱犯罪,实属违法侦查。
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赵某、张某、谢某等 7人奉命到区、县进行枪支整治调查。事与愿违的是,接不到任何举报线索,工作难以取得突破。守株待兔不行,必须改弦易辙!1998年 8月13日晚,侦查人员张某着便衣搭乘一辆三轮摩托车时,与车夫交谈有关买枪的“生意”,敲定一支仿真枪1500元,叫车夫帮助联系。车夫没想到世间还有这等事可以赚大钱,干劲倍增,连续两天托人先后与六人联系买枪。为“以资鼓励”,侦查人员张某还付给车夫 200元的买枪路费。若干人经两天奔波,劳而无功。15日晚,为买枪奔忙的杨某等三人再次与另一便衣警察谢某见面,商定到外省买枪,每支枪提高为4000元,而且先交定金3000元。16日,杨某等人租车到外省向石某以1200元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回来进行枪支“交易”时,被买枪的便衣警察当场抓获。事后人们指责公安机关的作法违背了侦查基本原则,贩卖枪支对三轮车夫和杨某等人来说,既无前科又无犯意,他们的犯意是侦查人员用金钱引发的。若干人为便衣警察买枪,经两天活动无果,侦查人员竟然以给路费、提价格、付定金,调动了他人犯罪的“积极性”。这种频频出招的作法,已明显超出了侦查的范围,与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背道而驰的。
侦查人员也有自己的苦衷,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犯罪属于“隐蔽性犯罪”和“无被害人之犯罪”,实施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且被害人欠缺,控诉者甚少,侦破极为困难。只有由侦查人员参与其中,以毒攻毒,诱敌深入,才能制服犯罪。但从另一角度看,法律应当惩罚的是已然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意图,如果侦查对象本无犯意也无前科,是在侦查人员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只对侦查对象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则不负任何责任,显属不公平。看来,侦查人员究竟如何运用诱惑侦查,令人困惑!
无所忌惮:警察败类的贪婪
在诱惑侦查中,有的侦查人员可能会染上黑社会的恶习,有的会受金钱与毒品的诱惑而腐化堕落,有的甚至会依仗诱惑侦查权参与犯罪。
1998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二级警督姜作君,主动结识一个曾被劳教二次的卖淫女尹小莉。在称兄道妹的气氛中,姜作君切入正题:“小莉,我现在专门搞创收,任务很重,只要你给我提供线索,我到时按比例给你提成。跟我们合作安全得很。”“安全”二字说到小莉的心坎上,做这种皮肉生意,动不动就被抓被罚,甚至还要劳教,苦头吃尽。她问姜作君:“你说的都是真的?”“真的,绝无虚言。”“那提成比例多少?”“百分之十五,以后可以再调整。”一个警察与卖淫女勾结的丑剧拉开了序幕。1998年 8月的一天,面红耳赤的李某走出酒店,刚启动摩托车,打扮入时的尹小莉款款而来:“大哥,能否带我一程?”李某犹豫片刻后说:“好,上车吧。”途中,尹小莉故意将李某搂得很紧,使李有些心猿意马。尹小莉挑逗:“想不想玩,我们那里有的是漂亮小姐。”“我今天没有带钱。”“没带钱不要紧。”经不住尹小莉的再三邀请,李某没花钱就风流一次。第二天,根据尹小莉记下的摩托车号,身着警服的姜作君找到了李某的单位,李某只剩下罚款4000元、请客说情的份儿。第一次合作旗开得胜后,姜作君又向尹小莉提出:“能不能再多找两个小姐一起干?”尹小莉看到姜按照约定给她提成,又为姜介绍了另一个卖淫女袁世英。从此,姜便与尹、袁二女导演了一幕幕设圈套、抓嫖客、搞创收的闹剧……直至1999年 9月东窗事发。姜作君设套抓嫖,仅查证属实的就有十余起,罚款近3.5万元。2000年3月10日,随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来,姜作君被法院以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
1999年 5月,江苏省溧水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高明亮,决定投资开办路边店,由女老板李国华容留陈、胡二名小姐卖淫,并安排民警和联防队员穿便衣在路边店值班守候,没有人守候时由女老板打电话报告。每当嫖客与卖淫女风流之后,派出所人员会立即出现。一对对风流男女被带到派出所审查,正当嫖客被训斥、讯问之时,正是卖淫女们与联防队员谈笑、聊天之刻。嫖客罚款付清“风流帐”后走人,卖淫女则被送回饭店重操旧业。为调动卖淫女的“积极性”,派出所还给她们奖励提成。短短 3个月,派出所抓嫖客10多人次,每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共“创收”八万多元。高明亮还嫌二名卖淫女太少,主动与邻镇的歌厅老板联系,让其介绍漂亮小姐,甚至还派人开警车接两名小姐,但她们不赏光,嫌路边店条件差,“另谋高就”走了。办店过程中,李国华曾担心出事,萌生去意,高明亮怎能离得了这棵“摇钱树”,及时稳定她的思想,让她吃“定心丸”。是啊,背靠公安这棵大树,还有何忧!这个淫窝直到1999年 5月,才被同县的孔镇派出所捣毁。2000年 9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作出判决,高明亮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也许陷身囹圄的姜作君、高明亮会怨气满腹,为公创收,设套抓嫖,何罪之有?
无所作为:辩护律师的尴尬
江苏省兴化市某村学校有个徐姓女幼儿教师,因其丈夫吕木匠长期在外打工,颇感孤寂。恰巧,附近的李铁匠经常去学校玩,二人眉目传情,颇有好感。上帝仿佛知道二人心思似的,给了他们机会。1995年底,李铁匠的妻子被村里派到水利工地去了。李铁匠便与徐老师在徐家厨房里,急不可耐地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以后就一发不可收拾,过着或明或暗的“夫妻”生活。李铁匠的妻子回来了,听到了这风流艳事,非常气愤,经常与丈夫经常吵架。但是,两个野鸳鸯依然我行我素,铁匠取代木匠事实毫无改变,并保持这种关系达二年半。直到1998年夏,吕木匠回乡收麦,知道此事后就不再外出,李铁匠不敢再到徐家干那事了,但还是找机会与徐老师在外面过把瘾。色胆包天的李铁匠仍不满足,认为吕木匠妨碍了他的“好事”,便产生杀人夺妻之恶念。
7月23日晚,李铁匠来到邻镇某村,找到一个绰号叫“二尾子”男青年。二人在村边的桥头上密谋。隐名埋姓的李铁匠先开口:“请你搞一个人。”“二尾子”问:“你为什么要搞人家?”李铁匠答:“我在外面做工,被这个人弄砸50万元生意。我带你们去,但我自己不敢动手。”“二尾子”说:“没事,我带一个朋友去。按规矩你要付5000元。”二人经讨价还价,商定最少付3000元。李铁匠还在地上画了吕木匠家的地形图,约定后天李铁匠再来会面。
这一情况随即便被某派出所所长知悉,他真左右为难:如果现在去捉拿罪犯,证据很不充分;如果置若罔闻,血案很可能发生。俗话说,眉头一皱,计上心来,一个将计就计的方案使这位所长顿开茅塞……
7月25日晚,李铁匠又来到“二尾子”家,见屋内还有一个人,很不高兴。“二尾子”说:“我个子小,怕杀不了人。我又请了我的一个朋友帮忙,他外号‘刘小四’,力气非常大,对付三四个人没问题。”李铁匠见“刘小四”高大结实,脸上也多云转晴,连声说好。“二尾子”答应当夜就干但要付钱,李铁匠杀人心急,便回去取钱。将近10时,李铁匠又来到“二尾子”家,三人议定了杀人方案。李铁匠从带来的1000元中抽出 500元给“二尾子”,并说:“余下的钱事成之后再付。”
夜静更深,三条黑影悄悄地向吕木匠家逼近。路上,李铁匠藏起脚上的拖鞋,换上了一双雪地鞋,三人还戴上了手套。到了吕木匠家,李铁匠和“刘小四”先扶“二尾子”翻过院墙去打开院门,然后一同进院子。吕木匠家堂屋门紧闭着,李铁匠便设法打开,先一步进屋。这时,房间里的吕木匠已听到动静,大声呼喊“捉贼”。后面的“二尾子”和“刘小四”,突然扑上去扭住李铁匠的双臂,将李按倒在地。房间里的吕木匠手拿长刀,对李铁匠的左腿捅了两刀,使其致残。这时,某派出所的民警已赶来接应。原来,“二尾子”已接受派出所的任务,配合自称是“刘小四”的联防队员,在李铁匠犯罪之时将其抓获。
本案开庭时,被告的辩护律师,除提出本案的一些疑点、被告人遭受吕木匠的非法行为致伤、被告人能如实交待等辩护观点以外,着重对公安机关不恰当的侦查行为提出异议。指出:预防和制止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但是派出所在完全可以预防和制止这起犯罪的情况下,派人装扮杀手,客观上起了诱导被告人继续犯罪的作用。李铁匠犯罪到什么阶段,完全在派出所的控制之下。如果没有派出所的派遣人假扮杀手的行为,李铁匠根本不可能到犯罪现场,不可能进入到犯罪未遂阶段,只能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建议对被告人按犯罪预备来处罚。休庭后,公检法三家对该案确有不同看法,曾协调过解决方案。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派出所所长在处置过程中,虽有不当之处,但不违背被告人杀害吕XX的故意”,“公安机关虽有不恰当的行为,但符合被告人杀人的主观故意”,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律师的辩护以失败告终。
综观以上各案,能恨侦查人员无情吗?能怨辩护律师无能吗?能怪法院判决无理吗?症结在于:对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我国法律还是一个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方面有的侦查人员滥用诱惑侦查而侵犯人权,另一方面又有人把诱惑侦查一律视为非法侦查手段。这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应当予以改变,将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