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成果
试论诱惑侦查的类型
本文刊登于《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22页
试 论 诱 惑 侦 查 的 类 型
杭 正 亚
内容提要 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查犯罪,侦查人员及其派遣的有关人员作为诱惑者,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被诱惑者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对诱惑侦查的类型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诱惑侦查按 9种标准,可划分为22种类型。
关键词 诱惑侦查;标准;类型
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查犯罪,侦查人员及其派遣的有关人员作为诱惑者,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被诱惑者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近年来,这一特殊侦查手段正在被广泛运用,效果十分明显。犯罪的多样性,决定了侦查的多样性。诱惑侦查的类型,可说是五花八门、形形式式。
对诱惑侦查类型进行分析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对侦查谋略的研究,选择合适的诱惑侦查类型,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二是有利于加强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的研究,禁止犯意介入型、中止介入型、犯意诱发型等违法诱惑侦查类型的运用,限制预备介入型、意外型等对公民的人权可能有较大侵害的诱惑侦查类型的运用。三是有利于加强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的研究,规定运用不同类型的诱惑侦查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适用的程序。四是有利于加强对被诱惑者刑事责任的研究,确定在不同类型的诱惑侦查下,被诱惑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保障司法公正。
笔者在这里试图根据 9种不同的标准,将诱惑侦查分别划分为若干类型,总共有22种──
──从诱惑的主体看,可划分为直接型和间接型:
美国纽约市,一些出租汽车司机突然专门在发生多起抢劫伤害“的哥”“的姐”的危险地区拉客,一些“顾客们”感到真是天赐良缘,便招手“打的”,上车后顺手作案,最后总落得个束手就擒。这是什么回事?原来该市曾一度发生多起对“的哥”、“的姐”抢劫伤害的案件,于是警方的街头犯罪侦缉队的某些队员便化装成“的哥”“的姐”,同时有其他队员驾驶无警察标志的汽车跟随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的哥”“的姐”抓捕罪犯。⑴ 在这里,侦查人员直接与被侦查对象接触并充当“诱饵”,即为直接型诱惑侦查。
1999年 7月,李某向张某约购毒品海洛因,张某又向被告人冯某约购。冯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张8.7克海洛因,张当即以4300元转卖给李某赚了700元,冯、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李某却“逍遥法外”。这是为什么?原来李某是特情人员,是公安机关为李某提供资费,让其向张某约购的。⑵ 在这里,侦查人员不直接与被侦查对象接触,而是派遣特情人员与其接触并充当“诱饵”,即为间接型诱惑侦查。
“诱饵”的选择一要可靠,即对我忠实、为我所用,当然运用直接型最为稳妥;二要可行,即具备接触被侦查对象条件,有时侦查人员中无合适人选,只能运用间接型。
──从诱惑的方向看,可划分为对向型和同向型:
八十年代初,美国联邦调查局采取“阿伯斯卡姆行动”,一名特工人员化装成阿拉伯石油大享向美国国会议员行贿,结果使一名参议员和六名众议员跌入“陷阱”,而且有一些政府官员、商人和律师受到牵连。⑶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采用与被侦查对象相反的行为方向(如送与收)的行为,或者采用介绍他人与被侦查对象实施相反的行为方向的行为,就是对向型诱惑侦查。
江苏省兴化市某村铁匠李某为维持与本村妇女徐某长期通奸关系,于1998年7月23日找到邻乡某村一个绰号叫“二尾子”的男青年,意欲雇佣其杀害徐某的丈夫吕某。“二尾子”即向派出所联防队员刘某反映,派出所所长便派刘某和“二尾子”一起,以帮助其杀人为名与其共同行动。7月25日夜,三人一起翻墙进入吕某家,李某打开堂屋门后,即被刘某和“二尾子”按倒在地。⑷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或其派遣的特情人员在诱惑侦查中,采用与被侦查对象相同的行为方向(即共同实施同一方向的某一行为)的行为,或者采用介绍他人与被侦查对象实施相同的行为方向的行为,就是同向型诱惑侦查。
诱惑方向的选择,要因“案”制宜,对“无被害人之犯罪”要以毒攻毒,运用对向型较宜;对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要深入其中,运用同向型较宜。
──从诱惑的形式看,可划分为形式犯罪型和形式不犯罪型:
1998年8月的一天,深圳龙岗民警阿翔和搭挡小肖扮毒贩去和一个四川籍人接头。CALL了那人没多久远远来了两个身高一米八几,体重足有一百八十多斤的男子,他们不禁暗暗叫苦。他们与毒贩们谈妥了“生意”,一名毒贩出去半个小时后,带回了200克白粉。交钱时,阿翔突然亮明了身份,经过一番生死搏斗,他们击毙了两名毒贩。⑸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如没有诱惑侦查的因素,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本身,从形式上看是构成犯罪的,这就是形式犯罪型诱惑侦查。
纽约市地铁内连续发生了多起歹徒袭击下夜班女护士的案件,于是警方的街头犯罪侦缉队的一名女队员便化装成女护士在夜晚单独乘坐地铁,同时有两名男队员在暗中保护,结果在该歹徒露面时将其抓获了。⑹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本身,从形式上看是不构成犯罪的,这就是形式不犯罪型诱惑侦查。
诱惑形式的选择,应尽量运用形式不犯罪型,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运用形式犯罪型。
──从动作的先后看,可划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
1999年 1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特情贾某请李在进帮助买假币,李即与方明生联系。1月18日,李在进、方明生带贾某看了刘明生装在鞋盒内的假币后,贾某谎称去找买主,借故离开去市公安局报告。1月20日下午,贾某按照警方的安排,以带卖主与买主见面为名,将李在进、刘明生(方明生未到,后潜逃)带到某餐厅。刘明生与贾某到餐厅与“买主”见面,李在进拿装有假币的鞋盒在旁等候。预先设伏的警方迅速将李在进、刘明生抓获,从李在进携带的鞋盒内起获假人民币十一万零五十元。⑺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首先动作,以自己积极的行为诱使被侦查对象有所动作,就是主动型诱惑侦查。
纽约市某地区连续发生多起抢劫行人钱财的案件,于是警方的街头侦缉队的一名队员便乘坐出租车到该地区下车,并在付给出租司机钱时“无意中”露出大量的现金,然后徒步行走。此时有一名步行警员和一名驾车警员暗中跟踪保护。后来该抢劫犯出现并企图抢劫,警察们当场将其抓获。⑻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只是消极地等待被侦查对象有所动作,就是被动型诱惑侦查。
主动型能较快的取得成效,但难以分析被侦查对象事先有无犯意,且对公民人权有较大侵害,应限制运用;被动型虽然取得成效较慢,但容易确定被侦查对象事先有无犯意,对公民人权侵害较小,应优先选择。
──从介入的阶段看,可划分为犯意介入型、预备介入型、实施介入型、中止介入型:
1998年8月13日晚,某市公安局便衣侦查员张某在搭乘摩托车时,以1500元一支仿真枪价叫车夫帮助联系。该车夫连续两天通过人托人先后与六人联系过买枪事宜,其间侦查员张某还给过200元的买枪路费。15日晚,为买枪奔忙的杨某等三人再次与另一便衣侦查员谢某见了面,并商定每支枪提高为4000元,而且先交定金3000元。16日,杨某等人租车到外地向石某以1200元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回来交枪时被当场抓获。⑼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在被侦查对象形成犯意的过程中,即开始实施诱惑侦查,就是犯意介入型诱惑侦查。
某钢铁厂库管员王某因碍于情面,答应少年时代的好友白某,在自己夜间值班时,让白某的同伙从库房拉些钢筋去卖。后来王某又怕受到法律追究,向保卫部门报告了此事。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王某作为特情人员假意配合盗窃作案,让公安机关全程监控整个盗窃过程,在犯罪分子销赃时,将其人赃俱获,并以此为突破口,铲除了一个盗窃团伙,打掉了一个销赃专业团伙,破获了十几起案件。⑽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在被侦查对象预备犯罪阶段,即开始实施诱惑侦查,就是预备介入型诱惑侦查。
2000年1月1日下午,安阳市郊区公安分局民警王钢、李宝珍扮作一对夫妇,在约定地点等候路顺利夫妇的到来,刑警队的其他民警则在周围接应,路顺利夫妇非常狡猾,几番电话试探之后,才乘坐一辆“面的”,抱着婴儿,来到接头地点。王钢和李宝珍迎上去,李宝珍将婴儿接过来,有意识地往旁边撤,路顺利夫妇还没来得及反抗,就被民警擒获。⑾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在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阶段,即开始实施诱惑侦查,就是实施介入型诱惑侦查。
警察甲获悉乙曾与毒贩丙共同去云南联系贩毒,后来因害怕受罚坚决不干了,甲便装扮为吸毒者向乙提出购买海洛因10克,乙感到海洛因的供需方是现成的,不需费力就能获利,便向丙购得海洛因10克转售给甲时被当场抓获。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在被侦查对象已中止犯罪后,才开始实施诱惑侦查,使得被侦查对象又继续实施犯罪,就是中止介入型诱惑侦查。
犯意介入型、中止介入型诱惑他人犯罪或继续犯罪,是违法的诱惑侦查,应禁止运用;预备介入型有可能加重被侦查对象的刑事责任,应谨慎运用;实施介入型则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从侦查的影响,可划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
1999年 6月以来,河南省郑州市须水镇附近连续发生13起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抢劫案,虽经努力,总无效果。2000年 9月 8日晚 7时许,装扮成“金发女郎”的民警金保成背着女式挎包,骑着自行车出现在经常发案地段。忽然一男子从背后扑上来,将金保成往路边玉米地里拖,金拔出手枪鸣枪示警,但那男子竟再次扑上来,掐住了金的脖子,欲置金于死地,金只得将那男子击毙。经查,死者叫宋有军,又经被害人辨认,13起案件均是其所为。⑿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甚至已实施犯罪,诱惑侦查行为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或倾向,或者只是让其暴露出来,促使其在侦查人员的视角内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故称之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195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谢尔曼提供毒品一案:警方雇佣了一名原吸毒者为特情。一天,这名特情到戒毒所治疗毒瘾时,结识了也在治疗的谢尔曼,遂隐瞒了真实身份,以治疗效果不好、常常止不住为由,要求谢尔曼提供毒品。谢尔曼开始采取回避的态度,后来在特情的多次要求下,先后三次向其提供毒品。谢尔曼因此被捕判刑。案经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认为,谢尔曼本来是在治疗毒瘾,有意放弃吸毒的习惯,而警方的特情一再要求谢尔曼卖毒品给他,警方的做法已经超出了仅仅为对方提供一个机会的范围。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在这一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原无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引诱其形成犯罪意图或倾向,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故被称之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不具备合法性,应当明令禁止,只能运用机会提供型。
──从侦查的客体看,可划分为固定型与不固定型:
1996年 8月,公安机关获悉福建某市林汝富要为 3公斤海洛因寻找买主,便派出两名侦查员假扮买主到其住地与其联系,但林找了 4天,仍未找到卖主。侦查人员便声称有一定数量的冰毒(甲基安非他命)急于出手,要林帮助推销,每推销 1公斤给 500元酬金。林为冰毒寻找买主时找到刘小武,因刘明清曾经向其打听过何处能买到冰毒,刘小武便找刘明清,刘明清要看样品。林随即打电话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便向福建省公安厅申请,先后从公安厅提取 1公斤冰毒及其少量样品。刘明清携款与侦查人员谈妥价格进行“交易”,侦查人员在交付 1公斤冰毒时当场亮明身份。⒀ 在这一侦查中,立案前已经明确了具体的被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的诱惑侦查,就是固定型侦查。
埃德温,曾在洛杉矶“过五关、斩六将”,那是在1984年奥运会上获得田径比赛的金牌。第二年 1月,还是这位美国著名运动员却在洛杉矶“走麦城”。那天他在街上看见一个“妓女”卖弄风骚,心里暗自高兴,便上前招诱。这“妓女”欣然应允,挽手而去。可是,埃德温竟被带到了警察局,后来又被以劝诱卖淫罪遭到起诉。原来,那个“妓女”正是联邦调查局的女警察。警方开始根本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侦查对象,而是用女警察装扮成“妓女”来引诱不特定的被侦查对象有所动作,“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上钩”者即为被侦查对象。⒁ 在这一侦查中,没有立案或者立案时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侦查对象,对不确定的人进行诱惑侦查,就是不固定型诱惑侦查。
固定型应当成为侦查机关的首先选择。然而,如发生了犯罪事实,又对犯罪嫌疑人是谁的问题毫无线索时,才能选择不固定型,但要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且只能同时运用被动型。
──从侦查的目的看,可划分为侦破型、取证型、抓捕型、综合型:
1977年,在纽约布朗克斯区,加比诺和康奇被控告为有共同图谋不正当利益的罪行而被判刑。该案就是联邦调查局的调查官奥莱尔采用诱惑侦查侦破的,他创办了一个清扫公司,为揭发清扫行业里的不法行为而设置了陷阱。做了诱饵的奥莱尔, 8个月来一直是边收集垃圾边等待来自黑社会组织的威吓。⒂ 在实施这一诱惑侦查时,尚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旨在通过诱惑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这就是侦破型诱惑侦查。
豪华房间内坐着一位颇具姿色的女郎,一位很有派头的黑人男士推门进来,女郎笑脸相迎。他们谈起从前一起吸毒的事。男士问女郎进门时看见的一个叫“汪达”的女人是否靠得住。女郎回答“她吸毒比干其他事在行。”男士就问能否搞点来。女郎叫来汪达,男士急不可耐地让汪达尽快搞点来。一会儿汪达带来东西,男士与其谈了价钱收了货。汪达走后,两人往烟斗里装进了毒品,男士点燃了……男士穿上外衣正要离开,这时数名身穿FBI和POLICE字样制服的联邦调查局特工和当地警察破门而入……。这是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联邦检察官向联邦法院提供的罪证录像带中的情景。主角是美国著名的黑人政治家、华盛顿市市长巴里,女郎是她的昔日情人莫尔,称汪达的女人是联邦调查局工作人员。⒃ 在实施这一诱惑侦查时,已经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但缺乏制服他的有力证据,旨在通过诱惑侦查取得充分证据,这就是取证型诱惑侦查。
2000年 5月31日,两个暂住上海的新疆人满怀喜悦地驾车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上,眼看一笔大交易马上即可成功。谁知一到南京,就同他们所携带350克海洛因一起,成了警方的战利品。原来南京市公安局禁毒处缉毒大队已经查明,南京毒贩刘永胜的毒品是他们所供。 5天前,该大队副大队长严海洋便以刘的名义,用刘的手机与他们联系,要“货”350克。第二天,他们回电话,货已备好,明天即可送来南京。警方便严阵以待,终于鸣金收兵。⒄ 在实施这一诱惑侦查时,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谁,但其尚未归案,旨在通过诱惑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这就是抓捕型诱惑侦查。
2000年5月17日上午,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便衣警察根据一冠名为“香港证件(集团)有限公司杨盼”的名片上的传呼号,与这位杨盼在下午见了面,谈好制作一张驾驶证,价钱450元。便衣警察预付了50元定金,约好第二天上午10时交货。18日上午10时,杨盼并未出现在约定地点,而是来电话改变地点。警方决定紧紧盯住这条已开始咬饵的鱼。11时许,杨盼在新约的地点将已做好的驾驶证交到便衣警察手中,几位便衣警察此时一拥而上,轻松地将杨盼押上了警车,当场还从其身上缴获了假证件2张和一批假文凭证件不粘胶广告。据审,杨盼真名叫杨木城,湖南省双峰县农民,以制作假证件为业。⒅ 这一诱惑侦查的目的,出于侦破、取证和抓捕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目的,即为综合型诱惑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故对案件的侦破、取证、抓捕等都属于侦查措施。综合型应当成为侦查机关的优先选择,可以一举几得。
──从侦查的计划看,可划分为意中型和意外型:
1973年美国审判的拉塞尔制造、贩卖毒品案。侦查机关为了破获制造毒品的犯罪组织,以向拉塞尔等被告人提供并非违禁品但入手困难的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器材为条件,得以察看制毒现场并获得了毒品样品。嗣后,待被告人利用侦查机关提供的原料和器材制造出毒品后,即以制造、贩卖毒品为由逮捕并起诉。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在诱惑侦查计划范围之内的,这种诱惑侦查就是意中型诱惑侦查。在上述所举的各个案例中,侦查人员在诱惑侦查之前,目的清楚、计划明确,侦查的结果并非偶然所得,都属意中型诱惑侦查。
50岁的彭某在南京一菜场卖菜,后又贩卖罂粟壳。每天卖完菜后,他就带着罂粟壳走街串巷找火锅店推销。2000年11月的一天,他来到某饭店介绍起罂粟壳的“妙处”来,两名“老板”不动声色,问他有多少货,彭某以为钓上了“大鱼”,当即将自己携带的罂粟壳和盘托出。“老板”仔细检验后,喊彭某一起走,满心欢喜的彭某还以为跟着去拿钱,等到了派出所才明白,两个“老板”原来是正好巡查到该饭店的便衣警察。后来,某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了彭某。这次“战果”完全是便衣警察意外偶然所得。⒆ 在这一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在事先并无目的和计划,完全是应意外情形而见机行事所为的,这种诱惑侦查就是意外型诱惑侦查。
毫无疑问,意中型是必须选择的诱惑侦查类型。只有遇到意想不到的情形,不立即运用意外型将丧失战机时才能运用意外型,但要在事后立即补办规定的手续,才能追认其具备合法性。
(作者为南京大学在职硕士生,江苏省兴化市司法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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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参见何家弘:《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年 2月版,第 194页。
⑵参见杨江敏:《利用侦查手段查获的涉毒行为应如何定性?》,《人民司法》2000年第 5期第58页。
⑶参见何家弘《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 2月版,第 191页。
⑷据《泰州日报》(苏)1998年8月6日第二版报道。
⑸《法制日报》2000年2月18日第8版报道。
⑹参见何家弘:《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 2月版,第 194页。
⑺参见王新环:《法律,如何面对警察圈套》,《法制与新闻》1999年第10期,第 4页。
⑻参见何家弘《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年 2月版,第 194页。
⑼参见张道国:《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现象应引起重视》,《法律与监督》(重庆)1999年第3期第42页。
⑽参见马滔:《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 5期,第69页。
⑾据《百姓信报》2000年4月21日第1版报道。
⑿参见王新环:《法律,如何面对警察圈套》,《法制与新闻》1999年第10期,第 4页。
⒀参见何建安、李树峰《一起“控制下交付”的贩毒案辩护词》,《律师与法制》1998年增刊第10页。
⒁参见王新环:《法律,如何面对警察圈套》,《法制与新闻》1999年第10期,第 6页。
⒂参见〈日〉枝川公一著,宁燕平等译《罪与罚》,海南出版社1997年 4月版,第39页。
⒃参见龙宗智:《诱惑侦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检察日报》2000年1月20日第3版。
⒄据《民主与法制画报》(沪)2000年7月4日第7版报道。
⒅据《每日桥报》(苏)2000年5月19日A2版报道。
⒆据《扬子晚报》(苏)2000年12月26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