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评标方法和标准,仍继续评标时,应如何处理该争议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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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评标方法和标准,仍继续评标时,应如何处理该争议

关键词:招标文件未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仍然评审

案例要点: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来评标,不能根据评标委员会的理解来评标。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停止评标工作,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内容不符合规定,建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9日,江苏某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需检测设备及相关服务-包号3(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14年11月19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2日东莞某公司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中标供应商为超高价中标,严重高于市场平均价;整个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评标。

江苏某采购代理机构于2014年12月1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本次招标采购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是由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打分,经过综合汇总后得出,尊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东莞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该厅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投诉内容中有,项目的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东莞某公司权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的中标产品的价格超出市场平均价近10万元,高价中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省财政厅经审查认定,本次招标的开标一览表,中标人投标报价为45.9万元、沈阳紫微机电有限公司报价37.8万元、东莞某公司报价35万元。东莞某公司仅从各投标商的报价计算出该项目第三包的市场平均价,从而认为中标产品的价格高出市场平均价近10万元。省财政厅认为,东莞某公司有关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主张缺乏依据。同时在审查中发现,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评标方法,也没有规定评分总分最高者中标。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无法确定中标人。

因此,省财政厅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因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评标方法,影响中标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评析

1.评标方法是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不能根据评标委员会的理解来确定

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两种,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来评标。由于该案中,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仅根据自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价格、技术能力、服务、业绩、财务与信誉状况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打分,就是综合评分法,但未注意招标文件并未确定总分最高者中标。这是有争议的评标行为,往往带来风险。

2.评标委员会未停止评标工作,影响中标结果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可能是当时没有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也可能发现了为评标工作不受影响而继续。如果当时发现,应停止评标工作;如果当时没有发现,按自己的理解进行评标,是错误的。否认哪一种情况,都影响中标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是合适的。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90

作者:杭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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